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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5 年7 月16日依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5 年11月16日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天成元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104年8月20日 │111,600 元│OX0000000 │統一速達股│ │ │邱家正 │銀行萬丹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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