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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王水金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輔 佐 人 岳楊美珠 被   告 連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坤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陳明尚有和解空間,欲試行和解,是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十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