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王水金
訴訟
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輔 佐 人 岳楊美珠
被 告 連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坤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
具狀陳明尚有和解空間,欲試行和解,是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十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