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 法定代理人 林永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間請 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 萬7,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 萬6,9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