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
法定
代理人 林永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間請
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 萬7,74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3 萬6,9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