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
法定
代理人 林永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藍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彰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9 萬8,84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9,3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