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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國仁醫院係為獨資組織型態,故請更正債   務人名稱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鍾瑞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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