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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勝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809 萬元之計算式,並應提   出有債務人簽章之訂購單、貨款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   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即請求之各筆金額須   與所提出之各筆訂購單、簽收單或統一發票,扣除應收或應   付帳款後之金額相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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