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有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809 萬元之計算式,並應提
出有債務人簽章之訂購單、貨款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
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
請求權依據。(即請求之各筆金額須
與所提出之各筆訂購單、簽收單或統一發票,扣除應收或應
付帳款後之金額相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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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