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朝源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榮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亞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
(下同)526,871 元及利息,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統
一發票三紙、支票
暨其
退票理由單各一紙,查該支票之受款
人係「朝源鐵材行」、統一發票號碼:NV00000000、PL0000
0000之發票人亦為「朝源鐵材行」,尚無從推知就此三紙債
權金額部分,聲請人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
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
本件請
求標的金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亞本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