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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朝源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亞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   (下同)526,871 元及利息,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統   一發票三紙、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查該支票之受款   人係「朝源鐵材行」、統一發票號碼:NV00000000、PL0000   0000之發票人亦為「朝源鐵材行」,尚無從推知就此三紙債   權金額部分,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   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   求標的金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亞本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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