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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祥福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祥福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   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於聲請狀增列債務人祥福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 五、請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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