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
聲請人與祥福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
債務人祥福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
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於
聲請狀增列債務人祥福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四、請提出
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
五、請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