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飛斯特塑膠薄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錫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就請求
金額新臺幣1,772,575 元部分,並未開具統一發票,又核該
聲證2所附之出貨單,其客戶名稱均填載為「嘉新」,依形
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就此部分對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
。故請釋明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客戶
名稱均填載為「嘉新」之出貨單、貨款金額共計為1,772,57
5 元部分負清償責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
文件。(否則應更正
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