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7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飛斯特塑膠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就請求   金額新臺幣1,772,575 元部分,並未開具統一發票,又核該   聲證2所附之出貨單,其客戶名稱均填載為「嘉新」,依形   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就此部分對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故請釋明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客戶   名稱均填載為「嘉新」之出貨單、貨款金額共計為1,772,57   5 元部分負清償責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   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