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明澔
上列
聲請人與張誌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
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出貨單、貨運簽收單及
存證信
函,
本件債權人應為正惠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似為振聲魔
音汽車音响,故請釋明向債務人張誌男請求貨款新臺幣19,6
7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更
正
本件聲請人及債務人,並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債務人法定
代理人及加蓋聲請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大小章。
三、承上,請提出債務人振聲魔音汽車音响之法人登記資料、組
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