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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明澔 上列聲請人與張誌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出貨單、貨運簽收單及存證信   函,本件債權人應為正惠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似為振聲魔   音汽車音响,故請釋明向債務人張誌男請求貨款新臺幣19,6   7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更正   本件聲請人及債務人,並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債務人法定   代理人及加蓋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 三、承上,請提出債務人振聲魔音汽車音响之法人登記資料、組   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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