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
聲請人與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
聲請狀增列
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15,12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
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欠費明細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承上,請釋明
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付款催告,如有催告,
請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如
未催告,則免。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