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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增列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15,12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   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欠費明細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承上,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付款催告,如有催告,   請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如   未催告,則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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