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
聲請人與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9916號之釋明文件,聲請人主張與
債務人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之契約係於民國106 年8 月31
日終止,然
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載明雙方係於106 年12月31
日終止契約,故請釋明
當事人雙方終止契約之確定日期,並
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如與更改請求金額,請一併陳報之。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