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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9916號之釋明文件,聲請人主張與   債務人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之契約係於民國106 年8 月31   日終止,然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載明雙方係於106 年12月31   日終止契約,故請釋明當事人雙方終止契約之確定日期,並   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如與更改請求金額,請一併陳報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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