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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當事 人雙方終止契約之確定日期,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聲請人於107 年3 月5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 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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