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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訓 上列聲請人與林妙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即106 年1 月3 日,故請釋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妙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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