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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債 權 人 明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訓 債 務 人 林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雖係於民國105 年12   月31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6 年1 月3 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   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   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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