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債 權 人 明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訓
債 務 人 林妙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雖係於民國105 年12
月31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6 年1 月3 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
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
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
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