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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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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凡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靜 債 務 人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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