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凡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靜
債 務 人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