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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宇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娟娟 上列聲請人與聯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釋明聯侑工程有限公司之經營型態,係屬獨資、合夥或   為法人組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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