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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俊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陳宏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係請求債務人陳宏光給付貨款新臺幣82,760元,然所附   證明文件,即簽收單上之客戶名稱為群帝實業有限公司,故   請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陳宏光請求給付之請求權依據,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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