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鳳櫻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11,700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
買賣契約、各項費用收據明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