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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鳳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台灣金布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11,700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買賣契約、各項費用收據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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