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邁迪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靜
債 務 人 泰豊動物醫院
上列
聲請人與泰豊動物醫院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泰豊動物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
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