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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邁迪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 債 務 人 泰豊動物醫院 上列聲請人與泰豊動物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泰豊動物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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