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世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余宗翰即原信工程行間請求發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鑫鋓工業有限公司」之
出貨單二紙及「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尚無從推知何以聲請人得就鑫鋓工業有限公司之應收貨款
為請求。故請釋明
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73,500元之
請
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