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余宗翰即原信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鑫鋓工業有限公司」之   出貨單二紙及「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尚無從推知何以聲請人得就鑫鋓工業有限公司之應收貨款   為請求。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73,500元之請   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