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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余宗翰即原信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余宗翰即原信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 求給付貨款新臺幣73,500元及利息,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即「鑫鋓工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二紙及「興鋓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尚無從推知何以聲請人得就 鑫鋓工業有限公司之應收貨款為請求,聲請人之請求尚難認 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 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 6 年4 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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