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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石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楊宏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及   欠款明細,查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為「王素華   」、客戶名稱為「大新」,是依形式觀之,買賣契約當事   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故請釋明   就請求新臺幣163,300 元部分,聲請人林石光對債務人楊宏   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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