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石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楊宏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及
欠款明細,查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係為「王素華
」、客戶名稱為「大新」,是依形式觀之,
買賣契約之
當事
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故請釋明
就請求新臺幣163,300 元部分,聲請人林石光對債務人楊宏
凱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