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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石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楊宏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宏凱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楊宏凱給 付新臺幣182,090 元及利息。查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即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及欠款明細,依形式觀之,買賣 契約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 ,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 請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 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應 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然聲請人僅具狀陳稱,其為德騄 企業有限公司之前任負責人,與現任負責人王素華係為夫妻 關係等語,並提出身分證件影本及92年8 月5 日之屏東縣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憑,逾期逾今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 。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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