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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益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余誌恭即茗豐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長益達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應為「林志 」,故請釋   明本件以「許金楠」為法定代理人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應於聲請   狀具狀人處補正其簽章。)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有債務人簽章之送貨單、收   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 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請釋明本件「   利息起算日」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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