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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秀 上列聲請人與陳典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須有收件人簽收之字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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