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鑫永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進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李瑞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而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法院調解成立者, 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7 款、第38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瑞淇發支付命令,經核 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屏簡移調字第11 號調解成立在案,已具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得為強制執 行名義,有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 既已取得調解筆錄之執行名義,本得逕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須另行聲請支付命令。執此本件聲 請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