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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廣製麵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顏福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顏福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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