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
聲請狀聲請人欄增列寰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
人,並於
債務人欄增列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
二、請提出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