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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飛斯特塑膠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南 上列聲請人與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珠滿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訂購確認單所載,客戶名稱為嘉新免洗餐具   食品原料公司(禾泰開發),且依支票之形式觀之,發票人   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珠滿僅為該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釋明對李珠滿請求連帶給付貨款之依   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查,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   人。請提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   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   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   並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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