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飛斯特塑膠薄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錫南
上列
聲請人與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珠滿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訂購確認單
所載,客戶名稱為嘉新免洗餐具
食品原料公司(禾泰開發),且依支票之形式觀之,發票人
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李珠滿僅為該公
司之
法定代理人,故請釋明對李珠滿請求
連帶給付貨款之依
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
經查,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
清算
人。請提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
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
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
並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