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
債 權 人 飛斯特塑膠薄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錫南
債 務 人 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滿
殷家溱
力心如
一、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貳佰玖拾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
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送貨單及訂購確認單
之客戶名稱皆為嘉新免洗餐具行,雖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嘉新免洗餐具行之負責人皆為李珠滿,然
基於兩者為不同法人格,不得於本件併為請求。次按,本件
為單純買賣關係,不
適用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因此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李珠滿之
連帶給付請求部分,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