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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3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 債 權 人 飛斯特塑膠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南 債 務 人 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滿       殷家溱       力心如 一、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貳佰玖拾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送貨單及訂購確認單   之客戶名稱皆為嘉新免洗餐具行,雖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嘉新免洗餐具行之負責人皆為李珠滿,然   基於兩者為不同法人格,不得於本件併為請求。次按,本件   為單純買賣關係,不適用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因此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李珠滿之連帶給付請求部分,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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