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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債 權 人 復興商業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榮吉) 上列聲請人與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確認債務人薇米   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即為區分所有權人。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85,500 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   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管理費用計算之約   定、大樓住戶管理規約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   應提出催告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最後計算管理費用之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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