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復興商業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
代理人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孫榮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
務人請求給付管理費新臺幣585,500 元及利息,
惟查所附債
權釋明文件,即催告
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及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准予備查函,尚無從推知請求債務人
應給付新臺幣585,500 元之計算式及
請求權依據,聲請人之
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裁定限
期命聲請人釋明
上開事項,並應提出
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
類謄本、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並應提出催告存證信
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
詎聲請人僅具狀陳報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管
理費計算書、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
暨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
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逾期
迄今,聲請人仍未提出新證據
以資釋明管理費之請求權依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