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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復興商業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榮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 務人請求給付管理費新臺幣585,500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 權釋明文件,即催告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及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准予備查函,尚無從推知請求債務人 應給付新臺幣585,500 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聲請人之 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裁定限 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 類謄本、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催告存證信 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詎聲請人僅具狀陳報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管 理費計算書、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 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提出新證據 以資釋明管理費之請求權依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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