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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8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 債 權 人 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周 債 務 人 謝振鳴即麒麟食品行 債 務 人 張鎧婷 一、債務人謝振鳴即麒麟食品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   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振鳴即麒麟食品行、張鎧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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