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
債 權 人 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周
債 務 人 謝振鳴即麒麟食品行
債 務 人 張鎧婷
一、債務人謝振鳴即麒麟食品行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
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振鳴即麒麟食品行、張鎧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