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榮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非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有關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