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榮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忠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
非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有關
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