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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勝州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陳美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簽約/出貨申請單,其約   定條款約定「甲方送貨時應出示多聯單供乙方負責人或其   代理人簽認,乙方應收執乙聯為憑,以供月底時結算數量」   。故請提出各筆出貨、退貨之多聯單、統一發票或各筆訂單   金額之收據明細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各筆金   額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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