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勝州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燕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美銀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簽約/出貨申請單,其約
定條款約定「甲方送貨時應出示多聯單供乙方負責人或其
代理人簽認,乙方應收執乙聯為憑,以供月底時結算數量」
。故請提出各筆出貨、退貨之多聯單、統一發票或各筆訂單
金額之收據明細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各筆金
額之依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