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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3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債 權 人 鑫華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少凱 債 務 人 林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 ├──┬──────┬───────┬──────┬───────┤ │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001 │106年5月31日│280,384元   │106年6月5日 │PG0000000   │ ├──┼──────┼───────┼──────┼───────┤ │002 │106年6月30日│280,384元   │106年6月30日│P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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