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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青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憲 上列聲請人與陳韻文即韻通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韻通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證明報備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陳韻文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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