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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賢明請求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是請求債務人   給付貨款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元。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   件,即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送貨單,其上均無債務人之   簽收章。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林賢明請求貨款之請求權依據,   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賢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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