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優德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月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
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究係為新臺幣227,782 元?亦或為
新臺幣227,783 元?並應釋明其計算式及提出相關債權釋明
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提
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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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