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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榮斌即翔煜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黃湘芸即春金電氣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105.8.18屏東落日計   畫案協議書、施作數量總表、翔煜工程行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二紙及催告存證信函,查該協議書內容均無聲請人   與債務人之簽章、金額新臺幣207,396 元之統一發票亦無蓋   用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金額新臺幣6,000 元之統一發   票其營業人則為康福電子實業有限公司,是依形式觀之,尚   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本件   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湘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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