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7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克彬
上列
聲請人與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於
債務人應收貨款為新臺幣52,526元、54,600元、
40,950元及14,700元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
文件。(如有債務人簽收之各筆貨款收據明細或統一發票等
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