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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7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上列聲請人與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於債務人應收貨款為新臺幣52,526元、54,600元、   40,950元及14,7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   文件。(如有債務人簽收之各筆貨款收據明細或統一發票等   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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