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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上列聲請人與達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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