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大鈞
上列
聲請人與侯崑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本件係以全能營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向
債務人請
求貨款新臺幣1,405,900 元,故請陳報是否將聲請人更正為
全能營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增列法定
代理人並於
聲請狀加
蓋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契約書、出貨單(須有債務人簽章於上)、統一發票
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