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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大鈞 上列聲請人與侯崑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以全能營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向債務人請   求貨款新臺幣1,405,900 元,故請陳報是否將聲請人更正為   全能營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增列法定代理人並於聲請狀加   蓋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契約書、出貨單(須有債務人簽章於上)、統一發票   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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