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鑠宇
上列
聲請人與陳君良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陳君良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於
聲請狀增列
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並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
章。
三、若須委任
受任人,請提出
委任狀原本,並於其上加蓋法定代
理人之印章。
四、依
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1 紙,其發票人為三和企業社即陳
君良,與聲請人原先所列之債務人名稱不同,故請釋明對陳
君良個人請求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
原先所列有誤者,請更正之。
五、請釋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利息(票據之法定利率以年息百分
之6為上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