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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鑠宇 上列聲請人與陳君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君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於聲請狀增列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   章。 三、若須委任受任人,請提出委任狀原本,並於其上加蓋法定代   理人之印章。 四、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1 紙,其發票人為三和企業社即陳   君良,與聲請人原先所列之債務人名稱不同,故請釋明對陳   君良個人請求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   原先所列有誤者,請更正之。 五、請釋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利息(票據之法定利率以年息百分   之6為上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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