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普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威潤
代 理 人 羅智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
切結書、貨款清單及
存證
信函,聲請人與債務人約定返還貨款之方式,係採分期付款
方案,然其約定之
切結書並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即一期未給
付,全部貨款視為到期之約定)。故請釋明
本件得請求債務
人給付剩餘貨款共計新臺幣353,529 元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
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即僅
得請求已到期部分之貨款共計新臺幣20萬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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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