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普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潤 代 理 人 羅智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切結書、貨款清單及存證   信函,聲請人與債務人約定返還貨款之方式,係採分期付款   方案,然其約定之切結書並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即一期未給   付,全部貨款視為到期之約定)。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   人給付剩餘貨款共計新臺幣353,529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   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即僅   得請求已到期部分之貨款共計新臺幣20萬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