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威潤
代 理 人 羅智勇
債 務 人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
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353,
529 元,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
切結書、貨款清單及
存
證信函,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返還貨款之方式,係採分期付
款方案,然其約定之
切結書並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即一期未
給付,全部貨款視為到期之約定),是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
給付全部剩餘貨款共計新臺幣353,529 元之聲請,尚
難認有
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
明
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否則應更正
本
件請求標的金額,即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之貨款。
詎聲請人
於106 年9 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提出新證
據以資釋明,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逾新臺幣30萬元
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