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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法定   代理人之印章。 二、請提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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