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國仁醫院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
聲請狀增列聲請人及
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並加蓋
法定
代理人之印章。
二、請提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