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國仁醫院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國仁醫院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裁定命其補正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
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
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6 年9 月30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