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捷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超
上列
聲請人與泰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有提出
委任狀,然
聲請狀無代理人之欄位,故
請釋明
本件是否委任代理人。
二、請提出泰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