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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捷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超 上列聲請人與泰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有提出委任狀,然聲請狀無代理人之欄位,故   請釋明本件是否委任代理人。 二、請提出泰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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